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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戈项目:解释专利有效性面临的挑战(以及迫在眉睫的威胁)

我们已经写了几篇关于专利侵权的文章,以及我们如何应对第一个针对Cloudflare提起诉讼的案件。我们的目标是找到所有38项黑鸟科技专利和申请的现有技术,然后获得一项法律裁定,黑鸟科技的专利是无效的。这样的决定将终结黑鸟对我们或其他任何人提出或威胁提出滥用专利索赔的能力。Hyu提供的CC BY-SA 2.0图像专利制度的存在是为了奖励发明者,因此专利必须申请新的东西——一项"发明"就不足为奇了。有时,管理专利制度的机构——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错误地发布了一些专利,而这些专利并不要求任何特别新的东西。专利审查员可能不知道所提议的"发明"已经在行业中使用,而专利申请人(过程中的唯一一方)没有分享该信息的动机。通常,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的专利过于模糊,专利所有人随后可以对其进行宽泛的解释,以涵盖原本无法获得专利、专利审查员无法预期的不同及后续技术。糟糕的专利不利于创新,那么我们如何摆脱它们呢?使黑鸟技术专利无效的第一步是收集专利的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可以包括几乎任何类型的证据,表明在专利申请时专利中描述的"发明"已经存在。现有技术的常见类型包括较早申请的专利、期刊文章和商业产品(例如,计算机程序),这些产品早于被质疑的专利。现有技术可以用多种方式质疑专利的有效性。首先,我们可以在Blackbird Tech对我们提起的专利侵权案中对我们提出的专利("335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我们也可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诉讼程序中,通过请求双方复审(IPR)或单方面复审来质疑Blackbird的任何专利。在这篇博文中,我们将介绍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对专利的行政挑战,尤其是知识产权,我们认为这是保护我们自己和他人免受专利巨魔攻击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这里没有僵局:国会同意必须取消不良专利2011年,国会通过《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创建了知识产权程序,获得了两党压倒性的支持,众议院以304票对117票、参议院89票对9票获得通过,并于2011年9月16日由奥巴马总统签署。这项法律是基于一种日益增长的认识,即获得低质量的专利变得太容易,而在昂贵和漫长的法庭诉讼中挑战这些专利又太难了。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发展,专利系统被网络时代发布的不良专利淹没,其中许多专利包括与初级网络技术有关的模糊声明。十多年后,这些说法被断章取义地应用,并广泛地宣称要用更加复杂的技术来撼动创新型公司。虽然在这些调整中使用的专利很少能在法官面前经受无效性的挑战,但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诉讼的拖延意味着绝大多数专利侵权索赔都是在法院外以妨害价值解决的。在联邦法院为专利诉讼辩护要花费数百万美元(不管你最终是否要向原告付款),而且可能需要2-3年才能解决。因此,法院很少有机会宣布不良专利无效。专利继续存在,恶性循环继续。为了打破滥用的恶性循环,国会介入并创建了知识产权,以提供一个简化的程序,使不良专利无效。知识产权是由美国专利商标局自行进行的行政诉讼,而不是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范围有限,并利用美国专利商标局在解决专利有效性问题方面的专门知识。因此,一个典型的知识产权诉讼可以在大约一半的时间内完成,费用仅为联邦法院案件的十分之一。到目前为止,已经提交了6000多份知识产权申请,其中1600多份已经由美国专利商标局做出了书面决定。其他许多案件要么结案,要么悬而未决。知识产权申请人的成功率很高。在达成书面裁决的1600个案例中,1300个成功地让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宣布至少一项权利要求无效,1000个成功地使整个专利无效。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为启动知识产权,对专利提出异议的一方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确认专利,解释专利无效的原因,并提交相关的现有技术。被质疑专利的所有人有机会对申请提出书面答复。图片由凯瑟琳汤普金斯美国专利商标局实际上在知识产权期间做出了两项重大决定。首先是确定是否设立知识产权的门槛。如果申请书(结合专利所有人的答复,如果已提交)确定"申请人将胜诉的合理可能性"使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无效,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提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程序的一个不寻常的特点是,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机构决定不能上诉。双方都必须接受美国专利商标局做出的任何机构决定。自2015年以来,美国专利商标局已经提出了约三分之二的知识产权申请。在建立知识产权后,双方都有机会收集证据、提出动议和提出论点。美国专利商标局随后就专利的有效性发布最终书面决定。与机构决定不同,知识产权的最终书面决定可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个专门的上诉法院,在大多数涉及专利的案件中审理上诉)。从机构决定到最终书面决定之间的时间不应超过一年,这使得知识产权与大多数完整的法庭诉讼相比显得格外紧凑。除了速度之外,美国专利商标局在知识产权诉讼中适用的法律标准比在联邦法院适用的标准对专利挑战者更有利:在知识产权中宣告专利无效的举证责任低于联邦法院。知识产权诉讼的申请人必须符合"证据优势"标准。这是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非刑事)案件的相同证明标准。简单地说,哪一方有更令人信服的证据获胜。相比之下,在联邦法院提出无效性质疑的一方必须满足更高的"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来证明专利无效。知识产权比联邦法院对现有技术的"打击范围"更大。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受到质疑的专利进行了广泛的解释,使用了"最广泛合理的解释"标准,使得找到属于专利范围内的现有技术相对容易。因此,当那些制造专利的当事方为了解决他们的专利权而对他们施加压力时,他们通常会采取这种方式。另一方面,联邦法院通过一个假设的"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POSITA)的视角,对被质疑的专利进行更狭义的解释。职位是指在专利技术领域有经验的人,能够利用技术背景缩小专利的范围。这种狭窄的范围使得找到属于专利范围内的现有技术变得更加困难。尽管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法律标准倾向于支持挑战者,但知识产权诉讼的其他方面也有利于专利权人。例如,与联邦法院不同的是,知识产权诉讼为专利所有人提供了修改其权利要求的机会,以规避挑战者的现有技术。单方面复审迫使滥用专利权的专利权人为自己的专利权辩护尽管知识产权程序具有固有的效率,但知识产权在许多重要方面仍然与传统的法庭案件非常相似。例如,知识产权通常要求申请人承担一系列繁重的法律任务,如撰写简报、提交动议和进行口头辩论。因此,尽管通过知识产权程序远比被联邦法院拖累痛苦和昂贵,但它仍然需要大量的法律费用,并需要高度关注,否则可能会用于创新。进入单方面复审,这将进一步减少挑战专利有效性的程序。在单方面复审中,对专利提出异议的一方以与知识产权基本相同的方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申请。然而,一旦请愿书被提交,请愿人就完全离开了画面。相反,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评估被质疑专利的有效性,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专利所有人之间进行半合作,而无需挑战者的继续参与。这种反复实际上与美国专利商标局和申请人之间最初的审查程序相同,这一审查过程导致了专利权的首次发布。与知识产权申请一样,在美国专利商标局下令进行单方面复审之前,单方面复审申请必须对专利的有效性产生足够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专利商标局采用的法律标准是,该申请是否确立了"实质性的新专利性问题"。迄今为止,超过90%的单方面复审申请已获得批准。由于前期投资相对较低,且申请人无持续成本,单方面复审的优势在于迫使专利所有人回到美国专利商标局为其专利进行辩护,否则可能导致专利无效。而且通常情况下,专利权人在单方面复审中最终会做出重大让步——修正案缩小了审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