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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博客面向负责在中央财政中设置中央支付功能的项目成员。它解释了中央支付的选项以及激活中央支付之前某些流程的特殊注意事项。

摘要:

SAP Central Finance的中央支付允许您在中央财务系统而不是每个来源系统中进行集中支付和集中清算活动。它包含以下主要功能:

按公司代码激活中央支付。对于为集中支付激活的公司代码,从技术上清除源系统中过帐的发票。发票被复制到中央财政系统并在那里支付。对于未激活集中支付的公司代码,在源系统中过帐的发票保持打开状态,并在源系统中支付。发票和付款或结算文件被复制到中央财政系统,以便进行报告。源系统和中央财务系统之间的授权复制是自动化的,因此中央财务系统支持SEPA直接借记。

限制:

客户需要了解并接受以下限制,并在投入生产前通过对生产数据和流程的全面客户测试用法

源系统中的发票进行技术清算,即用ALE-EXTERN标记,中央付款单不复制回源系统。不支持与MM集成的中央首付。S/4HANA OP 1809支持中央首付与SD集成信用卡交易的结算仍在源头系统,而清算和结算状态可在中央财政系统集中监控。必须在源系统中支付和清除切换到中央支付之前源系统中的历史未清项。集中支付还需要在中央财政系统执行增值税和预扣税报告。税务申报有限制。

集中支付的激活和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对应收账款的影响:当针对特定公司代码激活集中支付时,针对该公司代码的所有客户和供应商账户的未清项处理将完全移到中央财务系统。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账户中的未清项从一个或多个源系统复制到中央财务系统。FSCM中的影响:信贷管理可在中央财政系统中实施,未结销售订单的风险敞口应从地方系统考虑。开放FI-AR项目的风险敞口应从中央系统考虑。信用检查在本地系统(在销售订单输入期间)中触发,并在中央系统中执行如果启动中央支付,大数据前景,则必须在中央财政系统中实施争议管理如果对某些公司代码启用中央支付,则除中央财务系统外,还必须实施收款管理。可以按公司代码启用集中支付,在中央财务中运行收款管理的前提是一个收款段分配给一个公司代码。外币计价:在新总账会计和S/4HANA中的SAP会计中,新总账会计不再支持资产负债表编制功能(程序SAPF100)的计价。这意味着,在新的总账会计中进行外币估值时,系统不考虑使用此功能确定的估值差异。因此,返利淘客,您需要初始化未清项目中的估值差异,以确保中央财务新总账会计中外币估值的结果是正确的。现金管理:现金和流动性管理可在中央财政系统实施。流动性预测所需的SD销售订单/MM采购订单信息可以通过现金管理界面(如iDoc)检索。销售订单、采购订单、出入库单处理后,物联网学什么,客商发票将反映在现金管理中,并替换订单信息。增值税:如果实行中央支付,增值税必须在中央财政系统申报,试用云服务器,以保证完整、正确的纳税申报。如果您已激活特定公司代码的中央支付,则递延税款不得在源系统中激活。相反,对于这些公司代码,递延税款只能在中央财务系统中处理。预扣税:如果您已激活某个公司代码的集中支付,海淘返利,则您可以在中央财务系统中集中过帐源系统中不可用的具有税务影响的文档。这就是为什么你还必须在中央财政做纳税申报系统。一次中央支付是有效的,预扣税对在发票过账点进行扣除的国家以及在发票过账点进行扣除的国家不受限制付款。这个不适用于累计WHT。中央财政系统中的累积数据仅适用于付款时的WHT,不适用于发票开具时的WHT。单据冲销:各公司必须评估并决定在中央财政启用中央支付选项后如何执行冲销流程。冲销流程应在创建文档的系统中执行。按照标准,不允许撤销中央财政复制的文件。如果文档是直接在中央财政中创建的或是复制的,系统将在文档标题中进行检查。首付请求:通过S/4HANA 1809发行版,中央财政支持与SD集成的首付流程。这意味着在来源和中央财政系统之间有一个双向数据流,在中央系统中执行支付过程后,正确地保持文档之间的引用。不支持中央首付与MM集成

我尝试覆盖中央财政启动后影响的部分业务流程,其他一些业务流程也可能受到影响,

与中央支付相关的说明:

2346233–SAP中央财务中央支付:激活中央支付的试点说明

2292043–中央财务:启用清算转入源系统

2623514–中央财务和预扣税–SAP说明

2509047–中央财务:需要SAP注释以支持中央财务系统外的税务报告

2474760–中央支付:SD首付

2654572–中央支付:历史未清项–确保在源系统中进行支付和清算

结论:

此博客对所有正在计划启动中央支付,涵盖了启动中央支付前每个业务流程的考虑事项。